厂界外放voc在线监测系统
一、系统概述
TK-1200型厂界/厂区气态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自主研发,性能指标达到并超越水平,具有超高的系统稳定性和安全可靠性,测量结果实时准确,且维护少,运行成本低。满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厂区、厂界及周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要求。
样气经采样总管进入预处理系统,多级过滤后,进入在线分析仪表,监测结果上传至上位机,形成数据及报表,并通过数采仪上传至相关部门或输送至 DCS。
监测物质
经调查审核确认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此,《处理办法》规定了两大类处理手段。大类是行政手段,第二大类是法律手段。
行政手段共5条。一是针对所有机构和人员适用的通报制度,即将弄虚作假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是针对政府部门,采取的措施有:降低考核等级、取消环境保护荣誉称号、减少或者取消当年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等;涉及排名考核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监测数据的历史浓度值计算排名。
三是对服务机构和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四是针对监测仪器生产、销售商配合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公示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及其产品名录,将单位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对安装在企业的设备不予验收、联网。
五是对党政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有关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理。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理办法》不再赘述。新环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的规定均适用,规定明确清晰。譬如,根据新环保法,对于篡改、伪造或者指使行为的惩处规定就有3条。
首先,对于各类环境监测机构(环评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运维的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要按照新环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要求,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厂界外放voc在线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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