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概述
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运用抽取冷凝采样、后散射烟尘浓度测量、皮托管烟气流速测量及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实现了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的在线连续监测。同时又针对国内煤种较杂、煤质变化大、污染物排放浓度高、烟气湿度大的状况从技术上进行了改进。并
太原锅炉烟器在线监测分析系统
5.7 运行参数、处置效果的监测与记录
5.7.1 记录每一批次医疗废物焚烧的数量和重量。
5.7.2 二燃室烟气温度:连续监测二燃室烟气二次燃烧段前后温度。
烟气停留时间:通过监测烟气排放速率和审查焚烧设计文件、检验产品结构尺寸确定。
5.7.3 按照GB18484的规定,至少每6个月监测一次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
5.7.4 应连续自动监测排气中CO、烟尘、SO2、NOX;对于目前尚无法采用自动连续装置监测的GB18484表3中规定的烟气黑度、氟化氢、氯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应按GB18484的监测管理要求,每季度至少采样监测1次。
5.7.5 记录医疗废物终残余物处置情况,包括焚烧残渣与飞灰的数量、处置方式和接收单位。
5.7.6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定期报告上述运行参数、处置效果的监测数据。监测数据保存期为3年。
5.8 操作人员专业技能与职业卫生防护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对处置单位操作人员进行有关专业技能和安全防护的培训,并达到如下标准要求:
5.8.1 专业技能
(1)处置设备的运行,包括设备的启动和关停;
(2)控制、报警和指示系统的运行和检查,必要时的纠正措施;
(3)的运行温度、压力、污染物排放浓度、速率以及保持设备良好运行的条件;
(4)设备的日常或定期的检查、清洁、润滑等维护;
(5)发生设备故障、报警情况时,设备的操作及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6)设备正常、异常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运行记录和维修记录。
5.8.2 职业卫生防护
(1)理解医疗废物对环境和健康的危害性,以及坚持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重要性;
(2)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须穿戴防护手套、口罩、工作服、靴等防护用品,如有液体或熔融物溅出危险时,还须配戴护目镜。
5.9 边远县(旗)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边远县(旗)区单独建设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除采用高温热处置技术外,可采用其它经省级环保和卫生部门认可的医疗废物处理技术,处理过程中主要工艺参数的控制应达到处置设备的设计要求。
第六章 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处置特殊要求
在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项中规定需要隔离治疗的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增加的其他需要隔离治疗的甲类或乙类(如SARS)传染病的病人、疑似病人在治疗、隔离观察、诊断及其相关活动中产生的高度感染性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适用于本章规定,本章未做规定的,适用于本规范其他部分有关规定。
6.1 分类收集、暂时贮存
6.1.1 医疗废物应由专人收集、双层包装,包装袋应特别注明是高度感染性废物。
6.1.2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场所应为专场存放、专人管理,不能与一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装。
暂时贮存场所由专人使用0.2%-0.5%过氧乙酸或1000mg/l-2000mg/l含氯消毒剂喷洒墙壁或拖地消毒,每天上下午各一次。
6.2 运送和处置
6.2.1 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必须使用固定车辆,由专人负责,并且不得与其他医疗废物混装、混运。
运送时间应错开上下班高峰期,运送路线要避开人口稠密地区;运送车辆每次卸载完毕,必须使用0.5%过氧乙酸喷洒消毒。
6.2.2 医疗废物采用高温焚烧处置,运抵处置场所的医疗废物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置,在处置单位的暂时贮存时间多不得超过12小时。
6.2.3 处置厂内必须设置医疗废物处置的隔离区,隔离区应有明显的标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6.2.4 处置厂隔离区必须由专人使用0.2%-0.5%过氧乙酸或1000mg/l-2000mg/l含氯消毒剂对墙壁、地面或物体表面喷洒或拖地消毒,每天上下午各一次。
6.3 人员卫生防护
6.3.1 运送及焚烧处置装置操作人员的防护要求应达到卫生部门规定的一级防护要求,即必须穿工作服、隔离衣、防护靴、戴工作帽和防护口罩,近距离处置废物的人员还应戴护目镜。
6.3.2 每次运送或处置操作完毕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并洗澡。手消毒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揉搓1-3分钟。
6.4 应急处置要求
当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处置能力无法满足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处置要求时,经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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