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概述
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运用抽取冷凝采样、后散射烟尘浓度测量、皮托管烟气流速测量及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实现了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的在线连续监测。同时又针对国内煤种较杂、煤质变化大、污染物排放浓度高、烟气湿度大的状况从技术上进行了改进。并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定型,提供专业的中文操作平台及中文报表功能、多组模拟量及开关量输入输出接口,可实现现场总线的连接以及多种通讯方法的选用,使系统运行方便灵活。
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CEMS)是功能齐全,整体水平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主要由以下几个子系统组成:
1、固态颗粒物连续监测子系统,采用激光后散射单点监测CEMS厂家烟气在监控系统终身售后
2、气态污染物连续监测子系统多组分气体分析仪(SO2、NOX、CO、CO2、HCL、HF、NH3)
3、烟气含氧量、烟气流量、压力、温度,湿度等烟气参数连续监测子系统
4、数据处理与远程通讯系统
二、技术说明
◢ 抽取冷凝法CEMS能够测量SO2、NOx、O2、温度、压力、流速、粉尘、湿度;
◢ SO2、NOx采用紫外差分吸收光谱(DOAS)分析技术或红外线NDIR分析技术;
◢ O2采用电化学氧电池;CEMS厂家烟气在监控系统终身售后
◢ 湿度采用高温电容法;CEMS火力发电烟气连续排放监测设备终身售后
◢ 温度、压力、流速分别采用热敏电阻(PT100)、压力传感器和皮托管微压差法;
◢ 粉尘采用激光后散射法;
◢ 紫外差分吸收光谱(DOAS)分析技术除了能够测量SO2和NOx外,还能够分析NH3、Cl2、H2S、O3等气体;
◢ 与抽取热湿法CEMS相比,本系统具有结构简单、可靠性高、响应速度快、维护方便等优点;
◢ 与原位法相比,分析仪具有支持在线校准、测量值波动小、可靠性高、设备维护简单等优点;
◢ 本分析仪整机结构紧凑,方便运输和安装。
◢ 系统运行数据采集率≥90%,系统提供的检测数据资料可用率≥90%,并具有查阅历史数据功能。
◢ 输出单位:对所检测烟气的各种参数,系统除在就地分析仪器面板上显示外还均以4~20mA标准模拟量信号输出。气态污染物浓度单位使用mg/Nm3,流量计测出流速信号应折算成体积流量Nm3/s输出,温度单位为℃。
◢ 系统能够真正实现无人职守运行,系统具有自诊断功能及主要部件故障报警功能,包括:测量元件/检测探头的失效、超出量程、采样流量不足、反吹压力低、采样头温度低、采样管线温度低、预处理系统故障、分析仪器故障等。
立法层面的原因
现实中纳税人缺乏申报和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技能,这与立法不完善有很大关系。首先,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将自行监测排污数据规定为一计税依据,对环境保护税较强的专业性认识不够。其次,根据现行环境法律的有关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单位(如重点排污单位)才有义务实施自行监测,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暗含所有企业都要自行监测排污的要求,法律规定之间不协调,导致企业难以形成合理的守法预期。后,我国《会计法》缺乏对企业环境会计的规定,无法支持企业开展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会计业务。
从认识论的角度分析,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实施效果取决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取向,要求立法切实考虑纳税人遵守法律的难度和便利程度。现行立法将应税企业自行监测排污数据规定为一计税依据,只考虑到征税的便利却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实际需求,给纳税人守法带来不便。简言之,立法者对如何有效平衡征税权力与纳税人权利之间关系的认识还不够深刻。这可能源于长期以来立法宜粗不宜细,立法的细化过于依赖执法权的思维取向。
另外,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只对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之间的协作、信息共享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对税收征管中各部门职能的明确划分。比如,现行立法没有明确环保部门对税务部门提交的复核请求予以答复的期限、形式与责任,没有规定部门合作的内容、资金负担,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模式、运行管理等均无具体规定。由于立法缺乏可操作性,就难以避免实践中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职责不衔接乃至相互推诿的现象发生,也会影响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2.现实层面的原因
从实际情况来看,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环境保护税征管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规定环境保护税属于地方税并纳入一般财政预算,但与其他税种对地方经济收入的贡献相比,环境保护税的贡献较小,在一些地方甚至可以忽略。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即使面临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督察的压力,为追求地方经济增长大化,仍会“舍小税保大税”,不积极推行环境保护税制度。此外,一些地方存在的部门保护主义也会对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合作造成制约。虽然履行法定义务是政府部门的职责,但当合作执法涉及增加本部门人员和资金支出等切身利益时,有的政府部门会表现出“经济人理性”,在相关决策或执法中怠于合作。比如,排污费曾经是环保部门执法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随着环境保护税的实施,这一资金“补给”链条被切断,一些地方的环保部门为保障执法经费,缺乏配合税务部门执法的意愿。各地排污监测计量水平的差异,税收属地征管模式等,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跨地区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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