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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分析仪环保联网CEMS厂家CEMS系统

型 号

产品时间2024-05-10

所属分类CEMS烟气在线监测设备

报价7500

产品描述:烟气分析仪环保联网CEMS厂家CEMS系统抽取冷凝采样、后散射烟尘浓度测量、皮托管烟气流速测量及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实现了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的在线连续监测。同时又针对国内煤种较杂、煤质变化大、污染物排放浓度高、烟气湿度大的状况从技术上进行了改进。并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定型,提供专业的中文操作平台及中文报表功能、多组模拟量及开关量输入输出接口,可实现现场总线的连接以及多种通讯方法的选用

产品概述

一、产品概述

   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运用抽取冷凝采样、后散射烟尘浓度测量、皮托管烟气流速测量及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实现了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的在线连续监测。同时又针对国内煤种较杂、煤质变化大、污染物排放浓度高、烟气湿度大的状况从技术上进行了改进。并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定型,提供专业的中文操作平台及中文报表功能、多组模拟量及开关量输入输出接口,可实现现场总线的连接以及多种通讯方法的选用,使系统运行方便灵活。

    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CEMS)是功能齐全,整体水平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主要由以下几个子系统组成:

    1、固态颗粒物连续监测子系统,采用激光后散射单点监测。

    2、气态污染物连续监测子系统多组分气体分析仪(SO2、NOX、CO、CO2、HCL、HF、NH3)

    3、烟气含氧量、烟气流量、压力、温度,湿度等烟气参数连续监测子系统

    4、数据处理与远程通讯系统烟气分析仪环保联网CEMS厂家CEMS系统

二、技术说明

◢ 抽取冷凝法CEMS能够测量SO2、NOx、O2、温度、压力、流速、粉尘、湿度;

◢ SO2、NOx采用紫外差分吸收光谱(DOAS)分析技术或红外线NDIR分析技术;

◢ O2采用电化学氧电池;烟气分析仪环保联网CEMS厂家CEMS系统

◢ 湿度采用高温电容法;CEMS火力发电烟气连续排放监测设备终身售后

◢ 温度、压力、流速分别采用热敏电阻(PT100)、压力传感器和皮托管微压差法;

◢ 粉尘采用激光后散射法;

◢ 紫外差分吸收光谱(DOAS)分析技术除了能够测量SO2和NOx外,还能够分析NH3、Cl2、H2S、O3等气体;

◢ 与抽取热湿法CEMS相比,本系统具有结构简单、可靠性高、响应速度快、维护方便等优点;

◢ 与原位法相比,分析仪具有支持在线校准、测量值波动小、可靠性高、设备维护简单等优点;

◢ 本分析仪整机结构紧凑,方便运输和安装。

◢ 系统运行数据采集率≥90%,系统提供的检测数据资料可用率≥90%,并具有查阅历史数据功能。

◢ 输出单位:对所检测烟气的各种参数,系统除在就地分析仪器面板上显示外还均以4~20mA标准模拟量信号输出。气态污染物浓度单位使用mg/Nm3,流量计测出流速信号应折算成体积流量Nm3/s输出,温度单位为℃。

◢ 系统能够真正实现无人职守运行,系统具有自诊断功能及主要部件故障报警功能,包括:测量元件/检测探头的失效、超出量程、采样流量不足、反吹压力低、采样头温度低、采样管线温度低、预处理系统故障、分析仪器故障等。

促进环境保护税制度实施的建议

为增强环境保护税征管效果,需要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层面形成合力,充分考虑维护纳税人权利、提升纳税人应税能力等问题,创新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协作机制,实现社会福利大化和税收征管成本小化。基于此,可采取以下措施。

1.提升纳税人的应税能力

征税基本上是以经济交易为对象,如果不考虑征税效果,相关制度必然难以实施。对环境保护税立法的完善应考虑到纳税人的利益需求,考虑到污染物减排效果依赖于排污者对制度激励的响应程度。我国《会计法》的修改应当注重环境保护税征管的现实要求,对环境会计作出明确规定,为环境保护税征管提供会计方面的法律支持。对企业而言,应充分认识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时代意义,主动提升自行监测应税污染物的能力,强化会计人员与监测人员之间的协调,将缴纳环境保护税所需成本内化于企业治理体系。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将保障纳税人权利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将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培训服务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通过制度化的培训、宣传和咨询,与企业之间形成互通互信的关系,提高企业的应税意识和能力。税务部门可以同企业进行沟通,探讨企业如何通过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以获取环境保护税收优惠,从而为企业节省、筹集资金。这对于化解小微企业的资金困难有重要意义。小微企业还可以充分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对创新创业的优惠政策,争取资金。

2.明确并强化政府的作用

我国环境保护税征管模式是“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征收、环保部门监测、信息共享”,其中缺乏政府的职责。毋庸置疑,政府在环境保护税征管中发挥着、监督和协调作用,立法修订中对此应有明确规定。中央政府有责任尽快促成各级地方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制定全国统一的对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进行复核的细则或规程并由环保部门执行,保障复核程序的可操作性及信息交换的及时性。地方政府应摒弃狭隘的地方利益偏见,正确处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特别应认识到征收环境保护税有利于同时改善环境状况和经济状况。就加强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合作而言,地方政府有必要通过立法建立相应的制度,保障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平台运行的资金来源,形成政府主导下的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定期磋商机制。地方政府还要落实《环境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切实采取措施,对纳税人自行监测排污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3.创新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协作模式

只有将税收征管与环保监管有机结合,才能将环境保护税征管成本降至低,达到运用税收杠杆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为此,要构建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相互培训、交流人员的长效机制,提升综合执法能力。这种机制的构建和运行也有利于我国税收统一垂直管理模式的完善以及省级以下环保监测监察垂直监管模式的发展。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还可以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实现环境保护税征管信息共享平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全国企业征信体系平台之间的协调整合,以及环境保护税源统一识别码、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之间的协调整合,以增强执法协同、提高合作效率。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第23条对税务部门、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缺乏具体规定,这不利于法律的实施。立法修订时有必要明确环境保护税征管中各部门不作为、违法行为的责任,使执法者形成法律责任预期,从而增强执法协同和执法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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