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中心/PRODUCTS

首页   >    产品中心   >    脱硝氨逃逸在线监测系统   >    脱硝氨逃逸监测系统   >   板熔炉氨逃逸排放在线系统

板熔炉氨逃逸排放在线系统

型 号

产品时间2019-10-30

所属分类脱硝氨逃逸监测系统

报价8541

产品描述:板熔炉氨逃逸排放在线系统
脱硝氨逃逸一体化在线监测系统(TK-1100型)是由我公司荣誉出品,本系统包括预处理系统、气体分析仪和数据处理与显示三大部分。本系统取样方式为在位式高温伴热抽取。本系统基本原理是基于紫外差分吸收光谱(DOAS)技术及可调谐半导体激光吸收光谱(TDLAS)技术

产品概述

板熔炉氨逃逸排放在线系统

一、产品概述脱硝激光氨逃逸在线监测系统(高温抽取激光)

 

的人员。虽然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按新的税种记账和实施核算实行免费培训,但培训到运用需要一个过程。

2.纳税人的缴税成本增加

企业为配合环境保护税的征缴,需要购买和运行符合要求的排污自动监测设备,需要配备和培训专业的环境监测人员和环境会计人员,这些都要增加其预算和资金投入。即使企业委托独立第三方实施监测和会计核算,也需要支付较高的代理成本。新增加的成本对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小微企业而言,给企业运营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

3.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缺乏协作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税征管中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工作配合机制和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但该法实施一年多来的实践表明,这两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并不充分,影响税收征管效果。比如,实践中有的环保部门不能及时回复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复核结果,导致税务部门不能及时对排污企业征税,甚至造成纳税申报额与复核后税额不*。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1.立法层面的原因

现实中纳税人缺乏申报和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技能,这与立法不完善有很大关系。首先,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将自行监测排污数据规定为计税依据,对环境保护税较强的专业性认识不够。其次,根据现行环境法律的有关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单位(如重点排污单位)才有义务实施自行监测,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暗含所有企业都要自行监测排污的要求,法律规定之间不协调,导致企业难以形成合理的守法预期。后,我国《会计法》缺乏对企业环境会计的规定,无法支持企业开展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会计业务。

板熔炉氨逃逸排放在线系统

留言框

  • 产品:

  • 您的单位:

  • 您的姓名:

  • 联系电话:

  • 常用邮箱:

  • 省份:

  • 详细地址:

  • 补充说明:

  • 验证码:

    请输入计算结果(填写阿拉伯数字),如:三加四=7

其他产品/Other products

关注我们:

© 2019 山东云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图标.png鲁ICP备19037344号-4    管理登陆    技术支持:化工仪器网    GoogleSitemap